對在實施“光伏+建筑”項目的報裝備案、項目設計標準和規(guī)范、施工建設標準、安全生產、驗收并網、運維管理,意見稿提出了具體要求。其中明確,下列7種建(構)筑物,不得安裝光伏發(fā)電系統:
(一)已鑒定為C級、D級的危房和存在安全隱患的老舊房屋;
(二)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類、乙類的建筑;
(三)周邊存在大量粉塵和腐蝕氣體的建筑;
(四)已列入拆遷計劃的建筑;
(五)文物建筑;
(六)風景名勝區(qū)、歷史建筑的核心保護范圍、傳統村落、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控地帶內安裝后對整體風貌造成不良影響的建筑。
(七)其它不宜加裝光伏的建(構)筑物。
據介紹,2024年東源縣既有建筑加裝光伏已完成建設量共計4871戶,共計19.817萬千瓦。其中:居民光伏新裝共386戶,容量合計1.337萬千瓦;非居民光伏新裝共4485戶,容量合計18.48萬千瓦。
全文如下:
東源縣推進縣域“光伏+建筑”應用試點
工作管理規(guī)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全縣縣域“光伏+建筑”應用試點工作項目建設管理,根據《廣東省推進分布式光伏高質量發(fā)展行動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4〕92號)、《廣東省推進縣域“光伏+建筑”應用試點工作方案》(粵建科〔2024〕200號)、《廣東省關于加強縣域“光伏+建筑”應用試點城鄉(xiāng)建筑風貌管控的通知》(粵建科函〔2024〕722號)、《東源縣推進縣域“光伏+建筑”應用試點工作方案》(東府辦函〔2024〕72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試行)。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東源縣轄區(qū)內利用居民建筑、黨政機關建筑、企事業(yè)單位建筑、公共建筑、工商業(yè)廠房等建(構)筑物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fā)電項目。
第三條 “光伏+建筑”項目選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guī)劃,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以及城市景觀風貌控制和引導要求,與周邊建筑物、景觀(風貌)相協調。
項目所依托的建(構)筑物應具有合法合規(guī)性,安全性,建議優(yōu)先選用已進行過安全鑒定的脫貧戶(含防止返貧監(jiān)測戶)的房屋建筑。
第四條 下列建(構)筑物,不得安裝光伏發(fā)電系統:
(一)已鑒定為C級、D級的危房和存在安全隱患的老舊房屋;
(二)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類、乙類的建筑;
(三)周邊存在大量粉塵和腐蝕氣體的建筑;
(四)已列入拆遷計劃的建筑;
(五)文物建筑;
(六)風景名勝區(qū)、歷史建筑的核心保護范圍、傳統村落、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控地帶內安裝后對整體風貌造成不良影響的建筑。
(七)其它不宜加裝光伏的建(構)筑物。
第二章 報裝備案
第五條 在本縣范圍內實施的“光伏+建筑”項目應當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報裝備案:
(一)非自然人“光伏+建筑”項目需在廣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jiān)管平臺(https://gd.tzxm.gov.cn/)辦理備案。自然人“光伏+建筑”項目在縣供電部門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有關資料,電網企業(yè)及時集中向縣發(fā)展改革部門備案。
(二)利用他人屋頂(場地)以營利為目的的“光伏+建筑”項目,按照非自然人“光伏+建筑”項目受理。
(三)“光伏+建筑”項目建設單位向縣供電部門提交項目并網申請,自然人“光伏+建筑”項目提交登記時一并完成并網申請。
(四)“光伏+建筑”項目建設主體應當取得縣供電部門同意并網批復后,才能開工建設,縣供電部門要結合當地電網容量實際,合理辦理“光伏+建筑”項目建設主體并網申請,確保用電穩(wěn)定和安全。
第六條 “光伏+建筑”項目應當按照“誰投資、誰備案、誰報裝”的原則確定備案主體。
第七條 項目報裝備案,鄉(xiāng)鎮(zhèn)、村(居)委會和相關部門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光伏+建筑”項目報裝備案辦理流程:
自然人項目辦理:①提交申請材料→②村(居)委出具意見→③鎮(zhèn)(鄉(xiāng))政府出具意見→④縣或所在鎮(zhèn)(鄉(xiāng))供電部門備案→⑤由供電部門集中報縣發(fā)改局備案→⑥申請材料完善后交鎮(zhèn)(鄉(xiāng))政府、供電部門存檔→⑦施工安裝→⑧竣工驗收→⑨并網發(fā)電。
非自然人項目辦理:①提交申請材料→②村(居)委出具意見→③鎮(zhèn)(鄉(xiāng))供電所出具意見→④縣發(fā)改局網上備案(并自行打印網上備案表附上)→⑤縣或所在鎮(zhèn)(鄉(xiāng))供電部門備案→⑥申請材料完善后交鎮(zhèn)(鄉(xiāng))政府、供電部門存檔→⑦施工安裝→⑧竣工驗收→⑨并網發(fā)電。
第九條“光伏+建筑”項目申請時,應提交材料:
(一)東源縣縣域“光伏+建筑”試點工作項目申請表;
(二)投資企業(yè)或個人經營資質材料;
(三)申請主體身份證明材料;
(四)房屋產權證明;
(五)符合規(guī)范、指引要求的設計圖紙;
(六)質量安全鑒定為A級或B級房屋質量安全鑒定報告。
對申請報裝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三章 項目設計
第十條“光伏+建筑”項目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和規(guī)范,按照“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原則進行設計。
第十一條 光伏支架應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光伏系統的支架及其支撐件應與主體結構有可靠的連接和錨固,并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及抗震、抗風和抗腐蝕能力。
光伏系統應符合建筑防水、防火、防雷等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的要求。
第十二條“光伏+建筑”項目應當結合當地風貌管控要求,設計應當充分體現本地風貌要素:
(一)新建建筑建議采用“光伏+建筑”+農房風貌一體化設計,因地制宜實現屋頂、墻體、遮陽等建筑功能與光伏系統融合。
(二)既有農房建筑“光伏+建筑”項目宜采用坡屋頂形式既有建筑為坡屋面時應順坡安裝,組件不應超過該安裝屋面的最高點,組件方陣表面與安裝屋面盡量貼合。既有建筑為平屋頂時,風貌管控重點區(qū)域屋頂光伏組件坡度一般不小于10 度?紤]晾曬、水箱放置等需求,設置部分開敞空間。
(三)農房光伏發(fā)電系統加裝高度從屋面起算最高點不宜超過2.8米。屋頂有樓梯間且需在樓梯間屋頂安裝光伏組件時,最高點不高于樓梯間屋面1.0米。樓梯間與屋面的光伏組件宜分級分層設計,避免出現屋頂體量過大,與建筑風貌不協調的現象。
(四)光伏發(fā)電系統應根據安裝高度采取不同的風貌協調措施?衫门畠簤φ趽,女兒墻按建筑規(guī)范處理,也可采取退縮的方式安裝,避免影響建筑立面風貌。光伏組件突出屋面時,區(qū)分重點和一般區(qū)域的管控要點,因地制宜結合傳統客家建筑設計要素,采用雙坡、四面坡式屋面,選用與建筑本體色彩協調的光伏支撐構件、光伏系統邊框等材料,可結合當地建筑文化要素利用格柵構件、檐口設計等方式對建筑外立面進行改造提升,形成相對完整的建筑形象。
第四章 建設實施
第十三條“光伏+建筑”項目應當嚴格按圖施工,滿足相關標準,規(guī)范以及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的質量安全標準。
施工安裝應做好質量管理,保證建筑、結構、電氣、防水、防風、防雷、防火等關鍵部位的施工安裝質量,屬于隱蔽工程的應有相關影像記錄。
第十四條 項目安裝完成后,建設單位應按設計圖紙對光伏系統進行全面的安全和質量檢查,檢查確認無問題后,方可進行光伏系統調試。
第十五條 屬地鎮(zhèn)(鄉(xiāng))政府對分布式光伏項目現場施工安全和質量進行巡查、監(jiān)督管理,對不符合安全、規(guī)劃條件或不按設計圖紙施工的項目,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鎮(zhèn)(鄉(xiāng))政府應安排相關工作經費予以保障日常巡查、監(jiān)督工作需要。
第五章 安全施工
第十六條“光伏+建筑”項目的建設施工應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guī)定:
(一)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強化施工過程健康安全環(huán)境管理,消除事故隱患,持續(xù)提高安全健康與環(huán)境管理工作水平,保障人身、設備安全,保障人員健康,保護環(huán)境,減少污染,維護國家、人民的財產利益不受損失,嚴格控制各種習慣性違章,實現工程安全“零”事故目標。
(二)嚴格執(zhí)行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區(qū)域電源電纜線走向布置合理,標識清楚,現場嚴禁用接地代替接零保護。
(三)項目經理為第一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項目應配備專職安全員,班組配備兼職安全員,對現場進行日常安全監(jiān)督管理,并使之有職有權。
(四)施工人員進行入場安全教育培訓,熟悉安全規(guī)程制度,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和違反勞動紀律特種作業(yè)人員和特殊工藝作業(yè)人員無證上崗。
(五)施工項目均應有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并執(zhí)行安全交底制度,做到無措施、未進行安全交底不施工,進入現場人員按要求正確佩戴安全帽、安全繩,并根據崗位作業(yè)特點,使用其它安全防護用品和用具,按規(guī)定在現場主要通道、路口等危險處設置醒目警示牌。
(六)如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應進行搶救和保護現場,并以最快方式報告監(jiān)理工程師和業(yè)主及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處理,確保各類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科學防范,確保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穩(wěn)定、有序。
第六章 驗收并網
第十七條 “光伏+建筑”項目驗收并網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光伏+建筑”項目的建設單位組織驗收,設計、施工監(jiān)理(若有)等單位派代表參加,鼓勵邀請房屋業(yè)主及相關部門參加。
(二)“光伏+建筑”項目驗收時,應符合當地風貌管控要求,建筑、結構、電氣、防水、防風、防雷、消防等施工安裝質量,對項目進行實地檢查、檢測及資料審查,并形成書面驗收意見。
(三)“光伏+建筑”項目通過驗收后,建設單位向屬地電網企業(yè)提出并網驗收,驗收合格后轉入并網運行。
第七章 運維管理
第十八條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運維”的原則,項目開發(fā)主體要建立完善運行維護機制,落實后期運維責任,定期進行運維管理,保障項目安全有效運行,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光伏+建筑”項目投入運營后,項目建設單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專業(yè)化運維公司作為運維管理責任單位。運維管理責任單位負責確保項目的安全、穩(wěn)定和高效運行,包括光伏設備監(jiān)控、故障處理、日常巡檢維護等工作。
第十九條 運維單位應建立公開透明的運行質量、安全生產和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運維單位加強對防風、防水、防雷、抗震、防火設施等方面的檢查,若發(fā)現質量缺陷或安全隱患,應及時采取解決措施消除隱患,運維管理責任單位應明確臺風、火災、雷電等災害的應急預案,鼓勵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和財產保險,降低臺風、火災、雷電等災害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光伏+建筑”項目建設完成后,應在光伏設施及其周圍明顯的位置張貼直觀簡潔的安全警示信息,鼓勵“光伏+建筑”項目依崗位需求吸納本地農村富余勞動力參與日常的管護,管護人員應經崗前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二十二條 光伏組件、逆變器、儲能電池等設施因損壞或到期更換后,應由有資質的公司回收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有關設備制造供應商、運維管理責任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調度運行、網絡安全與數據安全等有關管理規(guī)定,加強涉網設備管理,配合電網企業(yè)做好并網調度運行管理,不得擅自停運或調整涉網參數。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定即發(fā)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